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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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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案件後,發現買受人之陳述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應撤銷其核准,並副知出賣人;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2. 2.前項撤銷核准之原核准函未有效期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被撤銷之核准文號登載於政府機關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3. 3.第一項核准案件撤銷前,買受人已讓與或轉售該核准標的或刊登廣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或刊登廣告之戶(棟)數處以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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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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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案件後,發現買受人之陳述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應撤銷其核准,並副知出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