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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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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或新建成屋
買賣契約
之讓與或轉售申請案件,於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核
准前,買受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受理機關應將申請書及附件全部發還,並
註銷
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申請
廢止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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