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
買賣契約
讓與或轉售案件,經審
核
符合相關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應發給核准函,並副知出賣人。
前項核准函應載明建案名稱、買賣標的、買受人、簽約日期、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核准函有效期限為二年,並自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