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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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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 一、買受人已申請准案件,尚未核准有效期限。 二、買受人有其他已受理或審核中之申請案件。 三、不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四、逾前條規定補正期限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時,應將申請書及附件全部發還,並得將駁回理由有關文件複印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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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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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駁回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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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 一、買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