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8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買受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 二、代理人代理權有欠缺。 三、應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或申請之事項與其證明文件不符。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 8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買受人於收受通知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