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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5-1 條

雇主符合第二十四條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准接續聘僱其他製造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得於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予以提高百分之五。但合計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第二十六條比率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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