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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5-1

雇主符合第二十四條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准接續聘僱其他製造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得於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予以提高百分之五。但合計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第二十六條比率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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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1 條規定:「雇主符合第二十四條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續聘僱其他製造業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得於第二十五條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