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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5

  1. 1.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其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經認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六規定。
  2. 2.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規定:「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其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