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6 條
- 法規代碼
- N0090029
- 狀態
- 現行
- 種類
-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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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6條
- 1.雇主依第二十五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於符合下列各款額外繳納每人每月就業安定費之情形,得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 一、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 二、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三、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四、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九千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 2.依前項提高之比率,與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第二十五條之一比率,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 3.雇主依第一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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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條文
- 業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5 條條文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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