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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向補償機關提出: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身分證明。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委任書。 四、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請求補償之金額。 六、補償機關。 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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