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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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 2.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 3.依前項各款所定金額補償仍顯失公平時,補償機關得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准後,增加補償金額;有數補償機關時,應分別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准。
- 4.前項增加補償之金額,不得逾第二項各款所定金額之三分之一。
- 5.第一項第二款之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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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6 條,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案例,該條款主要是針對因警械使用而受傷或死亡的情況進行補償。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補償金額包括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並且有針對不同傷害程度的補償金額上限。補償機關在補償金額不足公平時,可以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准後增加補償金額,但增加的金額不得超過原定金額的三分之一。根據民法相關條文,法院會根據證據和相關法規來判斷補償金額是否足夠合理,並在裁定時確定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總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6 條主要是為了保障警械使用過程中受傷或死亡的人的權益,並規定了進行補償的相關程序和補償金額的上限。
- 審酌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免除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核名詞
- 逾名詞
-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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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