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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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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其系統連網環境欠缺資通安全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命設置者立即停止使用並改善;設置者完成改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後,始得恢使用。
  2. 2.前項書面,應載明設置者不立即停止使用將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意旨。
  3. 3.設置者未依第一項規定立即停止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斷絕第一項招牌廣告使用所必須之電力或其他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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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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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4-1 條規定:「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其系統連網環境欠缺資通安全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