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款或第七條之二規定,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30-1條,如果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款或第七條之二規定,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此條所使用之參考資料應為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應採用最新的相關修正公布之條文。舉例來說,假如某一集散站業者因為私運情事,而違反了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款,且情節重大,海關根據關稅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停止其進儲貨櫃及貨物,或者廢止其登記。這就是在違規情節較重的情況下海關的應對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