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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3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散站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款或第七條之二規定,且因故意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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