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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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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或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櫃及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6條規範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存放、移動、通關管理規定的處罰,罰鍰六千至三百萬元,情節重大得停止進儲半年或廢止登記。

Q ·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違反海關管理規定,會被罰多少?

六千到三百萬,是同章其他業者的一百倍

依關稅法第86條,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14條第3項(轉運轉口貨物管理)或第26條第2項(貨櫃存放移動管理)所定辦法,海關得予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深度解讀

罰鍰上限三百萬。同一章的報關業、保稅運輸、快遞業違規上限都是三萬,到了貨棧和貨櫃集散站,海關把天花板一口氣拉高一百倍,這個數字差距本身就在告訴你一件事:在海關眼裡,貨物堆放、移動、進出儲的這個場站,是整條供應鏈裡走私風險最集中的地方。第86條罰的是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14條(轉運轉口貨物管理)或第26條(貨櫃存放移動管理)的辦法。貨還沒繳稅、還沒放行,就堆在你的場站裡,誰進誰出、哪個櫃子被移動、有沒有被掉包,全靠業者的管理紀律守住。所以一旦你的存放移動管理出包,海關開罰的力道跟報關行填錯字完全不是同一個量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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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86 條規定:「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或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