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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應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其他轉運、轉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財政部指定之業者向海關申報。
  2. 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3. 第一項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指定之業者與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轉口貨物、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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