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14 條規範轉運、轉口貨物通關,須填具艙單、轉運申請書向海關申報,得經核准暫存貨棧,屬過境程序不課進口稅。
Q · 貨只是經過台灣轉去別國,要走進口報關嗎?
不用。依關稅法 14 條走轉運轉口程序
依關稅法第 14 條,轉運、轉口貨物屬過境性質,不進入課稅領域,應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等文件向海關申報,並得經核准暫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走的是與進口完全不同的過境通關程序,原則上不課進口稅。
不是每一票貨都打算在台灣落地。有些貨只是借台灣這個港或這個機場「過一下」,目的地在別的國家,這叫轉運或轉口。第14條就是管這種「只是路過」的貨怎麼通關。它要求你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和其他必備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財政部指定的業者向海關申報。這些過境貨可以經海關核准,暫時放在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等轉走。為什麼這條對物流業是命脈?因為台灣要當區域轉運樞紐,靠的就是這套讓貨快速過境、不必繳進口稅、不必走完整進口程序的機制。但別忘了第三項: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業者管理、貨櫃在貨棧的存放移動,全部授權財政部用辦法細訂,真正的遊戲規則在子法裡。看懂這條,你才知道過境貨和進口貨走的是兩條完全不同的路。
關稅法第 14 條為轉運、轉口貨物的通關程序規範,要求過境貨物填具貨物艙單與轉運申請書向海關申報,得經核准暫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並授權財政部就申報方式、通關程序及倉儲存放移動訂定辦法,構成台灣過境貨物監管的核心程序。
原則上不用。轉運、轉口貨物只是過境,不進入台灣課稅領域,依關稅法第14條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等文件向海關申報,走過境通關程序而非進口程序,自然不課進口稅。內行人提示:關鍵在貨真的只是路過並依規定轉出,一旦被查出實際流入國內市場,性質就從免稅過境變成逃漏進口稅,轉出證明務必留存。
可以,但要先核准。關稅法第14條第二項規定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怎麼存、怎麼移動、放多久由財政部辦法規範。內行人提示:別把過境貨當自家倉庫隨意調動,存放移動都在海關監管下,擅自移動或逾期未轉出容易被視為異常甚至引來緝私查核,進站前先把核准期限問清楚。
要,但走的是轉運轉口程序而非進口報關,依關稅法14條填艙單與轉運申請書向海關申報,不課進口稅。
轉運偏向境內運輸工具間移轉後運往境外,轉口偏向經台灣港埠中轉至第三國,兩者都屬過境、同走14條程序。
供貨櫃存放、拆併與海關監管的場所,過境貨經核准可暫存於此等待轉出。
進口貨進入課稅領域要繳關稅走進口報單;過境貨只是路過、目的地在境外,不課進口稅走轉運申請書。
確認貨屬過境→備齊艙單與轉運申請書→由運輸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需暫存先取得核准。
過境貨原則不課進口稅,主要成本在倉儲、轉運操作與相關規費,而非關稅。
得經海關核准暫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存放期限與移動規範依財政部訂定辦法,進站前應先確認核准期限。
保留出口艙單、轉運申請書、貨棧進出與轉船紀錄,作為貨物確實過境而非內銷的證明。
若貨確實只是過境第三國,走轉口免進口稅與完整報關較省;若貨要在台內銷則必須走進口程序,選錯會多繳關稅。
自由港區依特別條例有更寬鬆的加工存儲規定,一般轉運轉口則依關稅法14條,兩者監管框架不同。
| 比較面向 | import | transit |
|---|---|---|
| 課稅 | 課進口稅 | 不課進口稅(過境) |
| 申報文件 | 進口報單+發票裝箱單 | 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 |
| 貨物去向 | 進入課稅領域內銷 | 轉往境外第三國 |
| 倉儲 | 放行後提領 | 經核准暫存貨棧/貨櫃集散站待轉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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