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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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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應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其他轉運、轉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
承攬
業者或財政部指定之業者向海關申報。
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
核
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第一項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指定之業者與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轉口貨物、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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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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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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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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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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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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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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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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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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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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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特別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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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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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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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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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關稅法第14條,主要是規定當貨物需要轉運或轉口時,必須填寫相關文件並向海關申報。貨物可以暫時儲存在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但必須經過海關核准。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指定業者以及貨物存放、移動、通關等事項的辦法,都由財政部來定。簡單來說,就是當貨物需要轉運或轉口時,必須向海關申報並填寫相關文件,貨物可以暫時儲存在指定的地方,所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財政部來定。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要將貨物從台灣運往日本,就必須向海關申報並填寫相關文件,貨物可以暫時儲存在指定的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所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財政部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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