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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品經初步認定為疑似大陸物品或產地未查證確定前准予押款放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進口貨品經初步認定為疑似大陸物品或產地未查證確定前准予押款放行

函釋全文

前開部函(編者註:財政部84年6月30日台財關第841724941號函)說明二所述「‥‥‥,於該進口貨品經海關認定為疑似大陸物品,至送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鑑定,在結果尚未確定前,‥‥‥。」,係指於該進口貨品經驗貨單位(或查緝單位)初步認定為疑似大陸物品,或產地未確定須進一步查證產地之案件,均有其適用。至於驗貨單位(或查緝單位)初步認定為未經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案件,請仍依本部90年6月12日台財關字第0900025935號函核示辦理。(財政部91/12/26台財關第09100559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品經初步認定為疑似大陸物品或產地未查證確定前准予押款放行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