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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變更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將影響進口人權益者應報部核定
要旨
海關變更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將影響進口人權益者應報部核定
函釋全文
主旨:海關對於進口貨品之稅則歸列,如發現所歸列之類目號別不適當,擬變更其稅則號別課稅者,應依本函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海關於核定稅則號別時,依據廠商提供之資料及稅則分類紀錄卡,如發現該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變更其稅則號別且將影響進口人之權益者,除已明文修訂者外,應先報部核定;至進口貨物分類之異議(編者註:現行規定為復查)案件,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三、二十四、及二十五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四十、四十一及四十二條)規定辦理,惟其所涉通案歸列原則如欲變更,仍應依本部台財關第7505338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77/03/23台財關第7700273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