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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速通關對進口疑似大陸物品擴大實施押款放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為加速通關對進口疑似大陸物品擴大實施押款放行

函釋全文

主旨: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保障商民權益,並減少國庫負擔,對廠商進口疑似大陸物品擴大實施押款放行,請積極配合辦理。說明:二、廠商進口疑似大陸物品,除屬不宜押款放行貨品項目清表之貨品外,於該進口貨物經海關認定為疑似大陸物品,至送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鑑定,在結果尚未確定前,原則上均可依左列處理原則向海關申請押款放行:(一)進口貨物遭海關認定為疑似大陸物品,在未經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鑑定為非屬開放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前,尚處於通關查驗階段,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並減少民怨,廠商進口疑似大陸物品得依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十四條,以下同)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押款放行。(二)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二(編者註:現行施行細則為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所稱相當金額,指由海關視案情需要所核定之數額。本案押款放行之保證金數額由海關視案件情節輕重、貨品特性,及廠商之進口紀錄與商譽等情形加以核定。保證金之數額依個案之情形不同,可包括貨價、依法應納稅額及可能科處之罰鍰。(財政部84/06/30台財關第8417249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加速通關對進口疑似大陸物品擴大實施押款放行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加速通關對進口疑似大陸物品擴大實施押款放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