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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變更進口貨品原歸列之稅則號別時應報部核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海關變更進口貨品原歸列之稅則號別時應報部核定

函釋全文

海關對於進口貨品之稅則歸類,應求前後一致。如發現原所歸列之類目號別不適當,擬變更其稅則號別課稅時,除已明文修訂者外,應先報部核定。(財政部75/04/19台財關第75053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海關變更進口貨品原歸列之稅則號別時應報部核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4 月 19 日發布,要旨:海關變更進口貨品原歸列之稅則號別時應報部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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