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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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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或電子資料傳輸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5條規範保稅運貨工具違規,追蹤系統斷訊、封條亂解或未變更登記,海關得警告或罰六千至三萬元,三次未改正得停運半年。

Q · 保稅運貨車 GPS 斷訊、封條亂解會怎樣?

海關警告或罰六千到三萬,三次不改可停運半年

依關稅法第85條,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若違反即時追蹤系統規格、車機封條加解封程序、維持追蹤系統運作或電子資料傳輸等規定,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重點在於罰的是監控機制斷裂的破口,不需證明實際發生走私或掉包。

深度解讀

保稅貨物在還沒繳稅、還沒放行之前,怎麼從碼頭運到保稅倉庫而不被中途調包走私?答案是政府要求運送這些貨的車輛裝即時追蹤系統、加上海關封條,全程被盯著。第85條就是在罰那些破壞這套盯梢機制的人:保稅運貨工具的所有人,如果違反第25條的辦法,沒辦變更登記、追蹤系統規格不符、封條亂解、或乾脆讓 GPS 失靈不傳資料,海關警告或罰六千到三萬,限期不改按次罰,三次不改就停止裝運半年或廢登記。你會發現這條的重點不是傳統的「文件沒辦好」,而是一整套防走私的科技監控:追蹤系統要運作、封條要照程序加解、電子資料要傳。任何一個環節斷掉,在海關眼裡就是貨物可能被掉包的破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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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85 條規定:「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