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8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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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或人數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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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6條之1規範自主管理業者違規:海關得警告或罰六千至三十萬元,限期未改按次罰,三次未改或情節重大得停止或廢止核准。
Q · 自主管理違規會被海關廢止核准嗎?
會。情節重大或三次未改正即可廢止核准
依關稅法第86條之1,海關面對自主管理違規採分級處置:先警告或罰六千至三十萬元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甚至直接廢止自主管理核准。被廢止後每一票貨都要回到海關逐筆查核。
深度解讀
海關給某些業者一個特權:你的貨物管理不用每一筆都讓海關親自盯,可以自己管,這叫自主管理。這是建立在信任上的便利,省下的是大量等待海關查核的時間成本。但特權的另一面是:濫用它的代價特別具體,就是把特權收回去。第86條之1罰的就是被核准自主管理的業者違反第26條之1的辦法,沒做到該辦理的事項、專責人員資格不符、任務或人數不到位。海關先警告或罰六千到三十萬,限期不改按次罰,三次不改或情節重大,輕則停止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半年,重則直接廢止你的自主管理核准。注意這裡的處罰邏輯跟一般罰則不同:它真正的痛點不在那筆罰鍰,而在於你會被打回原形,重新回到每一筆都要等海關查核的低效狀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核名詞
- 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2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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