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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推動產與中小企業升級轉型,強化其經濟韌性及競爭力,本部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升級轉型。 二、人才培訓。 三、基礎設施優化。 四、資金協助。 五、其他協助措施。
  2. 前項第一款所定升級轉型措施如下: 一、協助事業推動低碳化、智慧化。 二、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業商機之優化措施。 三、協助中小企業運用低碳化與智慧化出口拓銷及推動會展產業節能減碳。 四、推動列管市場及夜市之優化措施。
  3. 前二項措施,本部得擇定以獎勵、補助、利息補貼、輔導或協助貸款方式為之,並得視個別產業發展及受景氣影響情形,擇定特定產業提供優先或其他客製化優惠輔導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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