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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協助事推動低碳化、智慧化之措施如下: 一、低碳化:運用獎勵、補助或輔導計畫協助事業導入碳盤查、碳足跡、能源管理等碳管理機制,或開發低碳製程、技術、新產品、導入循環包材、低碳服務與綠色供應鏈,提升事業碳管理能力及降低碳排放量。 二、智慧化:運用獎勵、補助或輔導計畫協助事業導入物聯網、人工智慧、虛實整合、雲端服務、數位化管理與應用及資訊安全管理等系統,或開發智慧技術、新產品及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智慧製造、營運或供應鏈管理、資安防護程度,進而優化營運管理、生產製造或服務之品質及效率。
  2. 前項補助計畫以補助中小企業為優先,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申請補助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之上限如下: 一、從事製造業之事業: (一)由中心廠帶動其供應鏈廠商,推動低碳化每案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推動智慧化每案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以前目方式推動低碳化或智慧化,其經常僱用員工數九人以下者,每案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經常僱用員工數十人以上者,每案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納管之工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者,每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從事服務業之中小企業,每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3. 第一項計畫補助項目如下: 一、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二、全新設備之購置費。 三、既有設備之改善費。 四、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五、其他本部規定之項目。
  4. 第一項措施之申請資格、文件、程序、審查作業、申請補助或輔導者之經費分攤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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