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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商機之優化措施如下: 一、補助商圈提升美學,營造優美環境。 二、補助街區店家營造低碳化及智慧化商業環境。 三、輔導商圈與中小企業發展低碳商品及綠色旅遊體驗。 四、輔導商圈、街區店家及中小企業建立低碳優質商品之多元展售管道,或辦理行銷活動。 五、辦理商圈與中小企業低碳遊程及商品設計競賽。
  2. 前項所稱街區店家,指經常僱用員工數九人以下之事業。
  3. 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之上限,每案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款補助金額之上限,每案為新臺幣五萬元。
  4. 第一項措施之申請資格、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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