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本部核定計畫執行。 三、未依第十六條規定配合提供考核所需資料。 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獎勵或補助。 五、解散、歇業。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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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本部核定計畫執行。 三、未依第十六條規定配合提供考核所需資料。 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獎勵或補助。 五、解散、歇業。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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