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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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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2. 2.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事項,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3. 3.前項情形,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2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可以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下級機關來執行相關事項。根據這項法規,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當將委任的事項和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 這條法規中提到的委託辦理事項的公告方式和刊登地點是為了保障行政透明度和公眾知情權。相關的範例是公路主管機關委託所屬下級機關或其他機構來進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應當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相關公告,以便公眾了解相關的委託事項和法律依據。

相關函釋 2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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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 2 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