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2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可以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下級機關來執行相關事項。根據這項法規,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當將委任的事項和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 這條法規中提到的委託辦理事項的公告方式和刊登地點是為了保障行政透明度和公眾知情權。相關的範例是公路主管機關委託所屬下級機關或其他機構來進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應當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相關公告,以便公眾了解相關的委託事項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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