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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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機關得委託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提供退撫儲金投資顧問服務。
- 2.前項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依所在國合法設立登記營業且合於經營資產管理及投資顧問之機構。 三、所管理之基金資產或受託資產,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億元。 四、歷史運作實績三年以上。 五、如為國外機構,須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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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