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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金管理機關與選定之投資顧問專機構應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契約條款之解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契約內容除應參照一般慣例議定外,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 二、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負之責任、保密與忠實義務。 三、委託報酬之給付及計算方法。 四、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定期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建議及績效評估報告。 五、契約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六、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及管轄法院。 七、基金管理機關依該契約性質,認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2. 前項契約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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