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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
  2.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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