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農業推廣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斗南分場。 八、鹿草分場。 九、朴子分場。 十、義竹分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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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農業推廣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斗南分場。 八、鹿草分場。 九、朴子分場。 十、義竹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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