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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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雲林地區設施蔬菜及蔥科栽培技術之改良、輔導、示範及推廣。 二、雲林地區長期生態系試驗對環境影響之研究、示範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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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斗南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雲林地區設施蔬菜及蔥科栽培技術之改良、輔導、示範及推廣。 二、雲林地區長期生態系試驗對環境影響之研究、示範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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