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處務規程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法規制(訂)定及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 二、農業法規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三、農業法規之規劃及協調。 四、農業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研究。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研究。 七、其他有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
回 農業部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法規制(訂)定及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 二、農業法規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三、農業法規之規劃及協調。 四、農業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研究。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研究。 七、其他有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