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減災監測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防災策略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二、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執行、推動及督導。 三、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整備、緊急應變運作、自主防災之策劃、協調、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不安定土砂災害潛勢調查、監測之策劃、執行、協調及推動。 五、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不安定土砂災害防減災工程先期規劃設計之策劃、執行及推動。 六、坡地與不安定土砂遙測技術、資料應用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動。 七、本署資料開放盤點、品質檢核與加值應用推廣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本署資訊管理、資通安全與資訊業務之分析、策劃、協調及執行。 九、本署資訊機房、網路系統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及管理維護。 十、其他有關減災監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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