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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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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 一、動物健康科。 二、植物健康科。 三、肉品檢查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桃園機場檢疫站。 九、桃園檢疫站。 十、新竹檢疫站。 十一、觀音檢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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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第 4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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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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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 一、動物健康科。 二、植物健康科。 三、肉品檢查科。 四、秘書室。 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