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 一、動物健康科。 二、植物健康科。 三、肉品檢查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桃園機場檢疫站。 九、桃園檢疫站。 十、新竹檢疫站。 十一、觀音檢疫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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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 一、動物健康科。 二、植物健康科。 三、肉品檢查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桃園機場檢疫站。 九、桃園檢疫站。 十、新竹檢疫站。 十一、觀音檢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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