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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處務規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物檢疫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動物檢疫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動物檢疫物之檢疫、隔離、處理之規劃、訂定、協調、推動、監督及證明文件發。 三、輸出入動物檢疫物港站檢疫、隔離檢疫、產地檢疫、追蹤檢疫與無特定動物傳染病區域化認定之作程序、方法、技術之規劃、訂定、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動物疫情風險評估作業與管制措施之規劃、分析、聯繫、推動及監督。 五、國外重大動物疫病疫區之公告與解除之研議及執行。 六、動物檢疫諮商談判之參與及配合。 七、動物檢疫人員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物檢疫申訴案件與糾紛之處理及協調。 九、動物檢疫之研究、發展、引進與技術服務、動物檢疫檢查方法、檢驗基準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動物檢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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