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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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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資料或卷證涉及營業秘密者,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不公開審判時,法院為裁定前,應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不公開審判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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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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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秘密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宣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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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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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第 5 條規定:「訴訟資料或卷證涉及營業秘密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不公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