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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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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應妥善保管營業秘密案件之訴訟資料或卷證,其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者,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之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並於限閱卷宗封面或外箱為當註記。 書記官受理閱卷聲請時,就不予准許閱卷部分,不得交閱;就限制閱卷部分,應依第一項裁定意旨,以遮隱或去識別化等方式處理後,始得交閱。前項閱卷,除電子卷證外,應有書記官或專責人員在場,並在專區或指定之地點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第6條,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條規定了書記官應如何處理營業秘密案件的訴訟資料或卷證,當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時,應將其抽離置於特定的限閱卷宗或外箱內,并適當註記。在受理閱卷聲請時,對於不准許閱卷部分,書記官不得交閱;對於限制閱卷部分,應經處理後方可交閱,且需有書記官或專責人員在場監督。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營業秘密的機密性,並避免泄露敏感資訊。例如,在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一個案例中,有關公司的營業秘密涉及了關鍵的技術資訊和成本數據,因此在訴訟過程中需要限制相關訴訟資料的閱覽,以保障企業的權益。

  • 書記官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裁定名詞
  • 閱卷名詞
  • 名詞
  • 聲請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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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第 6 條規定:「書記官應妥善保管營業秘密案件之訴訟資料或卷證,其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檢閱)、抄錄、攝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