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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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機關得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線上專屬平台,提供本條例所定得進行自主投資人員瞭解其個人風險屬性之評估及選擇投資標的組合。
- 2.基金管理機關或前項受託金融機構應為教職員設立個人專戶及管理投資帳務,並定期以郵寄、電子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個人專戶投資報告,或置於線上專屬平台供教職員及退撫給與領受人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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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