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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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機關應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線上專屬平台,供本條例規定得選擇自主投資之退休教職員(以下簡稱退休教職員)運用選擇。
- 2.退休教職員應按評估後之個人風險屬性選定其得選擇之投資標的組合,或以基金管理機關訂定之代為投資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其未選定者,維持退休時個人專戶原投資組合。
- 3.前項所稱代為投資型投資標的組合,指基金管理機關提供適當風險程度之投資標的組合。
- 4.本條例規定交由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者,以代為投資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方式。
- 5.基金管理機關應提供退休教職員每年至少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至少一次轉換手續費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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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