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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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機關應定期檢視自主投資之投資標的組合及代為投資之投資標的組合績效表現,報監理會備查,並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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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