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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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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身保險應就每一合約群組用一般衡量模型法及變動收費法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小於所對應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單借款後,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提存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
  2. 2.前項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特別盈餘公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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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名詞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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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3 條規定:「人身保險業應就每一合約群組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及變動收費法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