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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指公司之下列費用或支出: 一、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二、公司研究發展單位為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個別研究發展計畫有部分委外必要者,其下列委外研究發展費用: (一)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二)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三、公司研究發展單位為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2.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專用技術、第四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所定事項,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准者為限。
  3.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定教育訓練,應為執行前瞻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其費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4. 前項教育訓練屬委託辦理部分,該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不得以其所代辦之教育訓練費用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屬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其屬該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應分攤之聯合辦理費用,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
  5.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所稱國內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關(構)、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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