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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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第八條及第十條所定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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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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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適名詞
- 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
- 法律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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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