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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第八條及第十條所定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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