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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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5 條規定了同一基礎事實的智慧財產權民事或刑事訴訟上訴、抗告案件,以及行政訴訟事件,同時或先後繫屬於智慧財產法院時,得分由相同的獨任或受命法官辦理。同時,前案已終結者,也同樣适用。 參考資料: 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之規定,當存在同一基礎事實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時,法官可以分由相同的獨任或受命法官辦理。例如,如果同一個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引發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根據此條例,可以由相同的法官處理這兩個案件,以確保一致性和效率。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繫屬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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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