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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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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其釋明如有不足,應駁回其聲請,不得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
  2. 2.聲請人雖已為前項釋明,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時,仍得命聲請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3. 3.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斟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聲請人將來勝訴之可能性。 二、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 三、權衡處分與否兩造現在及繼續損害之可能性及程度。 四、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4. 4.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由法院酌量情形定之。但其方法應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目的,且不得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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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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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聲請名詞
  • 釋明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駁回名詞
  • 擔保名詞
  • 裁定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與否名詞
  • 兩造名詞
  • 公眾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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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5 條規定:「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