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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侵害權利後行之。但法院認為損害內容有先行或同時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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