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3 條
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侵害權利後行之。但法院認為損害內容有先行或同時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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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63條規定,在處理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民事事件時,應於辯論是否侵害權利後再行審理損害額的問題。但是,如果法院認為損害內容有必要先行或同時辯論,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應該以法院的實際案例為主,並且跟智慧財產權侵害案件的審理有直接相關。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法院在處理智慧財產案件時,對於損害額的審理應遵循上述原則。例如,某智慧財產案件中,法院在辯論了是否侵害權利後,發現損害內容有必要先行或同時辯論的情況,因此不受到損害額審理的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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