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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權人向法院陳明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前,除別有規定外,應先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
  2. 專利權人向法院陳明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如經法院判斷其更正為合法或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更正者,法院應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本案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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