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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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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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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保持命令
裁定
涉及
營業秘密
部分,應以代號或對應
證據
名稱編號之記載方式,特定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秘密保持命令裁定,不得以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為附件。
當事人
或
第三人
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於審理終結確定後,如已無留存之必要者,應返還之。
前項情形,
書記官
應作成書面紀錄,並交由提出記載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之人或其
代理人
當場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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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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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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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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