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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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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或請求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協商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
  2. 2.前項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特定法條的解釋及相關範例。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證據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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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規定:「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請求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協商應受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