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當事人
或
第三人
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提出
聲請
發
秘密保持命令
書狀,應一併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自然人
,並應記載其
送達
處所。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
營業秘密
,且應以代號或對應
證據
名稱編號之記載方式,特定其範圍。
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及參與訴訟之公務員,有公務上之保密義務,
無庸
對其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7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