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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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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第三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書狀,應一併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自然人,並應記載其送達處所。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且應以代號或對應證據名稱編號之記載方式,特定其範圍。
  2. 2.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及參與訴訟之公務員,有公務上之保密義務,無庸對其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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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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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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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5 條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書狀,應一併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秘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