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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6 條

  1. 1.聲請或請求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依隨到隨分方式另行分案,並由本案繫屬法院辦理。
  2. 2.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而卷證已送交該法院時,最高法院辦理前項秘密保持命令事件,為認定營業秘密之內容及其範圍,而有調查事實之必要者,於敘明應調查事由後,得將該事件發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之。
  3. 3.智慧財產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向最高法院調取卷證。
  4. 4.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封面應與其他卷宗封面區分不同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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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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