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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或請求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依隨到隨分方式另行分案,並由本案繫屬法院辦理。
  2. 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而卷證已送交該法院時,最高法院辦理前項秘密保持命令事件,為認定營業秘密之內容及其範圍,而有調查事實之必要者,於敘明應調查事由後,得將該事件發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之。
  3. 智慧財產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向最高法院調取卷證。
  4. 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封面應與其他卷宗封面區分不同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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