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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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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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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發
秘密保持命令
事件,依隨到隨分方式另行分案,並由
本案
繫屬
法院辦理。
刑事案件
上訴
最高法院中,而卷證已送交該法院時,最高法院辦理前項秘密保持命令事件,為認定
營業秘密
之內容及其範圍,而有調查事實之必要者,於敘明應調查事由後,得將該事件發由智慧財產法院
裁定
之。
智慧財產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向最高法院調取卷證。
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封面應與其他卷宗封面區分不同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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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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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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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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